宁夏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摘要
宁夏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摘要(企业版)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和1名毕业年度内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职工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奖励。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一)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五险”,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人每月可退还数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二)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五险”,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人每月可退还数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三)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且不少于10人的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创业(乳化)基地,以及安置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不少于5人盲人按摩机构(医院)等,每超额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四)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按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减征该年度房产税。
(六)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平台,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一)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三)自治区残联对经县级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内的补助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内的补助10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20人以上、30人以内的补助1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上的(含30人)补助20万元。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与减免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2020-2022年)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工薪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宁夏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摘要(个人版)
一、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
1.残疾人(含盲人按摩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登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自治区残联按照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5000元、第三年300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创业补贴。
2.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相关部门按照民用标准收取对其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费用。
3.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后,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4.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
残疾人持续从事灵活就业的,且每年从事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自治区残联按照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
(三)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补贴:
对具有宁夏户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盲人按摩的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三级残联按比例补贴。
5. 在申请办理失业证的基础上,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四)职业技能培训:由残联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的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培训,每人每年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为1200元/人。
二、农村种养加就业
(五)阳光助残小康计划:每个扶持户按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治区承担2000元,占50%;各市、县(区)承担2000元,占50%),主要用于发展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旅游和零售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电子商务。
(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平均每人补贴标准1500元,主要用于培训人员食宿、交通、培训课程费用等,以及购买培训使用的生产学习资料(如鸡仔、种苗等)费用。
大学生就业创业
(一)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二)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补贴。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四)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五)用人单位安排1名残疾人大学生(两个择业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六)残疾学生补助政策
1.对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中专每人资助2000元。
2.对当年取得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为3000元。
3.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学生,在享受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